作者:楊晨
  什麼是非法行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據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5號),關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都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此時違法者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行醫罪,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啟動司法移送程序,移交公安。
  那非法行醫罪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報記者 楊晨通訊員 王玉亮)  (原標題:非法行醫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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